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14
十四、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
      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屆期不遷出者
      ,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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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
      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屆期不遷出者
      ,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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