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1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12
十二、宿舍借用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家具、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三個月以上 者,或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者,即應終止借用 契約。
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12
十二、宿舍借用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家具、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三個月以上 者,或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者,即應終止借用 契約。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