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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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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職務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 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 ,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10
十、職務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 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 ,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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