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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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八、非本所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所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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