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經提會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由戒護科製作「核准與眷屬同住通 知單」並囑其自行寫信通知其家屬於指定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 外籍眷屬以護照或其他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來監辦理,以 茲受理核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