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分監受刑人,最近一個月之成績分數 在九分以上,且最近一個月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二)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一)非執行殘刑之第一級受刑人在本監執行逾一年,最近一個月之成績 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最近六個月內無違反紀律者。符合特別獎賞者 ,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 (二)無其他犯罪在偵查或審理中者。 (三)無強制工作或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四)無脫逃之虞者。 (五)無戒護安全之疑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