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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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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4
十四、宿舍配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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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宿舍配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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