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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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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1
十一、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借用 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 補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11
十一、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借用 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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