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1
十一、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借用
      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
      補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11
十一、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借用
      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
      補償。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