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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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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 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棄論,且 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10
十、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 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棄論,且 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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