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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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11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 前項檔案之歸還,應經本所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份證明文 件交還申請人。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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