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4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開放檔案應用須知 8
八、申請人至檔案應用處所,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 成登記程序,始得進入。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訂定
8
八、申請人至檔案應用處所,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 成登記程序,始得進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