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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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開放檔案應用須知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 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訂定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 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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