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5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 第 4 條
法務部應就職期或延長職期屆滿檢察長之品德、學識、才能及工作績效等 項,綜合考評其成績,並視業務需要,適當調整其職務。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訂定
第 4 條
法務部應就職期或延長職期屆滿檢察長之品德、學識、才能及工作績效等 項,綜合考評其成績,並視業務需要,適當調整其職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