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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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3
十三、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檔案 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三)收取費用及 開立收據。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修正
13
十三、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檔案 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三)收取費用及 開立收據。
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訂定
13
十三、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檔案 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三)收取費用及 開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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