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5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八、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為民服
    務中心附設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應先辦理身分登記,本署業務承辦人員核對無訛後,始准陪同
    應用檔案(附件四之一)。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通知資訊人員
    到場資安維護。
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8
八、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為民服
    務中心附設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應先辦理身分登記,本署業務承辦人員核對無訛後,始准陪同
    應用檔案(附件四之一)。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通知資訊人員
    到場資安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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