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署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 1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行 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辦理。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五、本署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 1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行 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辦理。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 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 ,本署得拒絕其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 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