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7 條
檢察官應精研法令,隨時保持其專業知能,積極進修充實職務上所需知識
技能,並體察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與國際潮流,以充分發揮其職能。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第 7 條
檢察官應精研法令,隨時保持其專業知能,積極進修充實職務上所需知識
技能,並體察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與國際潮流,以充分發揮其職能。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