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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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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5 條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 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第 5 條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 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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