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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9: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 26 條
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
    表演說。
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
    公職候選人。
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募款或利用行
    政資源為其他協助。
檢察官不得發起、召集或加入歧視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
、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及其他與檢察
公正、客觀之形象不相容之團體或組織。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第 26 條
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
    表演說。
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
    公職候選人。
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募款或利用行
    政資源為其他協助。
檢察官不得發起、召集或加入歧視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
、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及其他與檢察
公正、客觀之形象不相容之團體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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