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執行強制治療之處所,由衛生福利部 設置,或委任、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構)設置或辦理。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執行強制治療之費用,由衛生福利部 編列預算支應。
強制治療之費用,包括在強制治療處所治療期間產生之治療費、住院費、 伙食費、衣被費、洗滌費及其他治療之必要費用。 前項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或委由法務部、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強制治療之費用,包括在強制治療處所治療期間產生之治療費、住院費、 伙食費、衣被費、洗滌費及其他治療之必要費用。 前項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