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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9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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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3 條
受評鑑檢察官及請求人,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經本會許可者,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代理人。 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本會得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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