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16: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拍賣物之交付,於拍定人繳足價金及相關費用時行之。拍定人於拍賣
    當場繳足價金及相關費用者,得於現場領取拍賣物。
    前項拍賣物若有登記制度並得辦理移轉登記者,應於交付時發給證明
    書。
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訂定
10
十、拍賣物之交付,於拍定人繳足價金及相關費用時行之。拍定人於拍賣
    當場繳足價金及相關費用者,得於現場領取拍賣物。
    前項拍賣物若有登記制度並得辦理移轉登記者,應於交付時發給證明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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