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6
六、寄(送)入藥品規定事項
(一)收容少年疾病特殊,所內無適當藥品時,家屬應附醫院處方箋、診
      斷證明書、完整藥袋及寄物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黏貼於「送入藥
      品登記簿」中,並填寫保證書後,可准予送入。
(二)送入藥品時,應檢視其藥袋之姓名,是否與收容少年姓名相符。
(三)前項藥品與處方箋不相符、藥品外觀無法辨識者(如粉末狀藥物)
      或經本所醫師診視無須服用之藥品,應由醫務室轉交總務科保管並
      設簿登記。
(四)收容少年如未主動繳交攜帶之藥品,經檢查查獲者一律視同違禁物
      品處理。
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訂定
6
六、寄(送)入藥品規定事項
(一)收容少年疾病特殊,所內無適當藥品時,家屬應附醫院處方箋、診
      斷證明書、完整藥袋及寄物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黏貼於「送入藥
      品登記簿」中,並填寫保證書後,可准予送入。
(二)送入藥品時,應檢視其藥袋之姓名,是否與收容少年姓名相符。
(三)前項藥品與處方箋不相符、藥品外觀無法辨識者(如粉末狀藥物)
      或經本所醫師診視無須服用之藥品,應由醫務室轉交總務科保管並
      設簿登記。
(四)收容少年如未主動繳交攜帶之藥品,經檢查查獲者一律視同違禁物
      品處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