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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6:1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2
二、寄(送)入飲食規定事項
(一)收容少年飲食之寄(送)入,除受觀察勒戒少年依據「觀察勒戒處
      份執行條例」第 11 條但書之規定:「飲食不得送入」,其餘收容
      於本所之少年均得適用「送入飲食」之規定。
(二)送與收容少年之飲食,以菜餚或水果為限,並應經檢查,總重量每
      次不得逾 2  公斤。
(三)有損收容少年健康、夾藏違禁品或有妨害本所紀律情形者,不准送
      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四)為維護收容少年身體健康,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檢查後
      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或「容易產生質變、腐壞」者,不准送入
      ,如下列:
      1.茶葉、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等)食物、流質食物、
        涼拌或冰凍食物。
      2.未切(剁)之魚、肉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寄物人剁塊、切
        塊、切片、切段並檢查後,可准予送入。
      3.帶殼海鮮類(如蝦、蟹、蚌、蛤蠣…等)或堅果類食品(如花生
        、瓜子、栗子…等),但由寄物人去殼並經檢查後,可准予送入
        。
      4.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寄物人開啟後另裝於透明袋並去除湯
        汁及經檢查後,可准予送入。
      5.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屬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
        飲食(如糖果、春捲、壽司、粽子、夾心餅干、餡餅、火鍋餃類
        、包餡丸類…等)。
      6.水果經切開或撥開並經檢查後,可准予送入。
      7.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同仁告知檢查方
        式及可能結果後,寄物人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8.寄(送)入之飲食,從外觀上或在氣味上,已有腐壞(敗)之情
        形或有腐壞(敗)之虞者,不准送入。
(五)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禁止送入飲食;符合接見條件並已辦妥接
      見登記者,雖未與收容少年接見,准予送入飲食。
(六)寄物人應於接見寄物單上,詳載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送入物
      品名稱、數量、與收容少年之關係及購自何處,如未註明購買處所
      者,視同寄物人製作。
(七)接見且送入飲食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接
      見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少年簽收確認。
(八)僅寄物而不接見者,仍計入接見次數,所送入之飲食,檢查人員應
      先予檢查並告知檢查結果,但在檢查完畢前,請寄物人暫勿離開候
      見室,以便取回未符規定之物品,如當日所有接見辦理完竣前,寄
      物人未將不符規定之飲食取回,本所不另行通知發還,並將會同收
      容少年或政風人員,予以丟棄或銷毀。
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訂定
2
二、寄(送)入飲食規定事項
(一)收容少年飲食之寄(送)入,除受觀察勒戒少年依據「觀察勒戒處
      份執行條例」第 11 條但書之規定:「飲食不得送入」,其餘收容
      於本所之少年均得適用「送入飲食」之規定。
(二)送與收容少年之飲食,以菜餚或水果為限,並應經檢查,總重量每
      次不得逾 2  公斤。
(三)有損收容少年健康、夾藏違禁品或有妨害本所紀律情形者,不准送
      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四)為維護收容少年身體健康,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檢查後
      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或「容易產生質變、腐壞」者,不准送入
      ,如下列:
      1.茶葉、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等)食物、流質食物、
        涼拌或冰凍食物。
      2.未切(剁)之魚、肉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寄物人剁塊、切
        塊、切片、切段並檢查後,可准予送入。
      3.帶殼海鮮類(如蝦、蟹、蚌、蛤蠣…等)或堅果類食品(如花生
        、瓜子、栗子…等),但由寄物人去殼並經檢查後,可准予送入
        。
      4.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寄物人開啟後另裝於透明袋並去除湯
        汁及經檢查後,可准予送入。
      5.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屬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
        飲食(如糖果、春捲、壽司、粽子、夾心餅干、餡餅、火鍋餃類
        、包餡丸類…等)。
      6.水果經切開或撥開並經檢查後,可准予送入。
      7.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同仁告知檢查方
        式及可能結果後,寄物人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8.寄(送)入之飲食,從外觀上或在氣味上,已有腐壞(敗)之情
        形或有腐壞(敗)之虞者,不准送入。
(五)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禁止送入飲食;符合接見條件並已辦妥接
      見登記者,雖未與收容少年接見,准予送入飲食。
(六)寄物人應於接見寄物單上,詳載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送入物
      品名稱、數量、與收容少年之關係及購自何處,如未註明購買處所
      者,視同寄物人製作。
(七)接見且送入飲食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接
      見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少年簽收確認。
(八)僅寄物而不接見者,仍計入接見次數,所送入之飲食,檢查人員應
      先予檢查並告知檢查結果,但在檢查完畢前,請寄物人暫勿離開候
      見室,以便取回未符規定之物品,如當日所有接見辦理完竣前,寄
      物人未將不符規定之飲食取回,本所不另行通知發還,並將會同收
      容少年或政風人員,予以丟棄或銷毀。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