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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9: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觀察勒戒及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3
三、受觀察勒戒人(含觀察勒戒少年)、受戒治人在所期間勒戒及戒治費
    用之收取:
(一)有關執行收取勒戒及戒治費用,係屬各該管業務之科室,應將初始
      資料統計核算,交由總務科保管承辦人彙整。
(二)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結存金額未超過四千五百元(含留用車資)
      ,除購買日常必需用品或支付醫療費用外,應預留抵扣勒戒費用,
      並由場舍主管初核,合作社複核,管控消費支用情形。
(三)受戒治人之保管金結存金額未超過八千八百元(含留用車資),除
      購買日常必需用品或支付醫療費用外,應預留抵扣戒治費用,並由
      場舍主管初核,合作社複核,管控消費支用情形。
(四)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在所期間因特殊情事消費,如需動用所預
      留之勒戒或戒治費用時,應提出申請並經長官核准。
(五)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新收入所,由輔導科於辦理入所講習時告
      知保管金使用限制及自首、貧困、死亡或撤銷裁定者得申請免繳勒
      戒及戒治費用。
(六)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在所期間,由戒護科場舍主管向其宣導於
      接見、寄發書信時,請家屬至本所接見室寄入金錢或郵寄匯票預付
      勒戒及戒治費用。
(七)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出所時(含勒戒轉戒治人或戒治轉受刑人
      ),總務科保管人員製作繳納勒戒及戒治費用通知單,並根據預留
      之結存金額扣繳勒戒或戒治費用後,發給繳費通知單及統一收據,
      繳清者退還餘額,無法繳清者留予足夠之返鄉車資,但因移監接續
      執行刑期者則一律留用二百元購買日常必需用品。
(八)留用車資旅費(依名籍獄政系統建檔之通訊地址為標準),列表如
      下:
      ┌───────────────┬──────┬────┐
      │返家地區                      │留用旅費    │備註    │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一千元      │        │
      │苗栗、臺中、花蓮、臺東、澎湖、│            │        │
      │金門、馬祖                    │            │        │
      ├───────────────┼──────┼────┤
      │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五百元      │        │
      │高雄、屏東                    │            │        │
      └───────────────┴──────┴────┘
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3
三、受觀察勒戒人(含觀察勒戒少年)、受戒治人在所期間勒戒及戒治費
    用之收取:
(一)有關執行收取勒戒及戒治費用,係屬各該管業務之科室,應將初始
      資料統計核算,交由總務科保管承辦人彙整。
(二)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結存金額未超過捌仟捌佰元(含留用車資)
      ,除購買日常必需用品或支付醫療費用外,應預留抵扣勒戒費用,
      並由場舍主管初核,合作社複核,管控消費支用情形。
(三)受戒治人之保管金結存金額未超過捌仟捌佰元(含留用車資),除
      購買日常必需用品或支付醫療費用外,應預留抵扣戒治費用,並由
      場舍主管初核,合作社複核,管控消費支用情形。
(四)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在所期間因特殊情事消費,如需動用所預
      留之勒戒或戒治費用時,應提出申請並經長官核准。
(五)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新收入所,由輔導科於辦理入所講習時告
      知保管金使用限制及自首、貧困、死亡或撤銷裁定者得申請免繳勒
      戒及戒治費用。
(六)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在所期間,由戒護科場舍主管向其宣導於
      接見、寄發書信時,請家屬至本所接見室寄入金錢或郵寄匯票預付
      勒戒及戒治費用。
(七)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出所時(含勒戒轉戒治人或戒治轉受刑人
      ),總務科保管人員製作繳納勒戒及戒治費用通知單,並根據預留
      之結存金額扣繳勒戒或戒治費用後,發給繳費通知單及統一收據,
      繳清者退還餘額,無法繳清者留予足夠之返鄉車資,但因移監接續
      執行刑期者則一律留用貳佰元購買日常必需用品。
(八)留用車資旅費(依名籍獄政系統建檔之通訊地址為標準),列表如
      下:
      ┌───────────────┬──────┬────┐
      │          返家地區            │  留用旅費  │  備註  │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  │  1000  元  │        │
      │苗栗、臺中、花蓮、台東、澎湖  │            │        │
      │金門、馬祖                    │            │        │
      ├───────────────┼──────┼────┤
      │彰化、南投、雲林、嘉義、      │  500 元    │        │
      │台南、高雄、屏東              │            │        │
      └───────────────┴──────┴────┘
民國 102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3
三、受觀察勒戒人(含觀察勒戒少年)、受戒治人在所期間勒戒及戒治費
    用之收取:
(一)有關執行收取勒戒及戒治費用,係屬各該管業務之科室,應將初始
      資料統計核算,交由總務科保管承辦人彙整。
(二)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結存金額未超過捌仟捌佰元(含留用車資)
      ,除購買日常必需用品或支付醫療費用外,應預留抵扣勒戒費用,
      並由場舍主管初核,合作社複核,管控消費支用情形。
(三)受戒治人之保管金結存金額未超過肆仟元(含留用車資),除購買
      日常必需用品或支付醫療費用外,應預留抵扣戒治費用,並由場舍
      主管初核,合作社複核,管控消費支用情形。
(四)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在所期間因特殊情事消費,如需動用所預
      留之勒戒或戒治費用時,應提出申請並經長官核准。
(五)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新收入所,由輔導科於辦理入所講習時告
      知保管金使用限制及自首、貧困、死亡或撤銷裁定者得申請免繳勒
      戒及戒治費用。
(六)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在所期間,由戒護科場舍主管向其宣導於
      接見、寄發書信時,請家屬至本所接見室寄入金錢或郵寄匯票預付
      勒戒及戒治費用。
(七)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出所時(含勒戒轉戒治人或戒治轉受刑人
      ),總務科保管人員製作繳納勒戒及戒治費用通知單,並根據預留
      之結存金額扣繳勒戒或戒治費用後,發給繳費通知單及統一收據,
      繳清者退還餘額,無法繳清者留予足夠之返鄉車資,但因移監接續
      執行刑期者則一律留用貳佰元購買日常必需用品。
(八)留用車資旅費(依名籍獄政系統建檔之通訊地址為標準),列表如
      下:
      ┌───────────────┬──────┬────┐
      │          返家地區            │  留用旅費  │  備註  │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  │  1000  元  │        │
      │苗栗、臺中、花蓮、台東、澎湖  │            │        │
      │金門、馬祖                    │            │        │
      ├───────────────┼──────┼────┤
      │彰化、南投、雲林、嘉義、      │  500 元    │        │
      │台南、高雄、屏東              │            │        │
      └───────────────┴──────┴────┘
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3
三、受觀察勒戒人(含觀察勒戒少年)、受戒治人在所期間勒戒及戒治費
    用之收取:
(一)有關執行收取勒戒及戒治費用,係屬各該管業務之科室,應將初始
      資料統計核算,交由總務科保管承辦人彙整。
(二)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結存金額未超過 8800 元(含留用車資),
      除購買日常必需用品或支付醫療費用外,應預留抵扣勒戒費用,並
      由場舍主管初核,合作社複核,管控消費支用情形。
(三)受戒治人之保管金結存金額未超過 4000 元(含留用車資),除購
      買日常必需用品或支付醫療費用外,應預留抵扣戒治費用,並由場
      舍主管初核,合作社複核,管控消費支用情形。
(四)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在所期間因特殊情事消費,如需動用所預
      留之勒戒或戒治費用時,應提出申請並經長官核准。
(五)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新收入所,由輔導科於辦理入所講習時告
      知保管金使用限制及自首、貧困、死亡或撤銷裁定者得申請免繳勒
      戒及戒治費用。
(六)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在所期間,由戒護科場舍主管向其宣導於
      接見、寄發書信時,請家屬至本所接見室窗口寄入金錢或郵寄匯票
      預付勒戒及戒治費用。
(七)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出所時(含勒戒轉戒治人或戒治轉受刑人
      ),總務科保管人員製作繳納勒戒及戒治費用通知單,並根據預留
      之結存金額扣繳勒戒或戒治費用後,發給繳費通知單及統一收據,
      繳清者退還餘額,無法繳清者留予足夠之返鄉車資,但因移監接續
      執行刑期者則一律留用 200  元購賣日常必需用品。
(八)留用車資旅費(依名籍獄政系統建檔之通訊地址為標準),列表如
      下:
      ┌───────────────┬──────┬────┐
      │          返家地區            │  留用旅費  │  備註  │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  │  1000  元  │        │
      │苗栗、臺中、花蓮、台東、澎湖  │            │        │
      │金門、馬祖                    │            │        │
      ├───────────────┼──────┼────┤
      │彰化、南投、雲林、嘉義、      │  500 元    │        │
      │台南、高雄、屏東              │            │        │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