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3:0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 6 條
血清證物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血清與其相關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去氧核糖核酸型別之區域人口頻率、資料庫之建立與其分析及研究。
三、無名屍去氧核糖核酸型別鑑定及比對。
四、血清證物等法醫生物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事項。
五、去氧核糖核酸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六、其他有關血清證物等法醫生物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第 6 條
血清證物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血清與其相關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去氧核糖核酸型別之區域人口頻率、資料庫之建立與其分析及研究。
三、無名屍去氧核糖核酸型別鑑定及比對。
四、血清證物等法醫生物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事項。
五、去氧核糖核酸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六、其他有關血清證物等法醫生物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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