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收及違規舍收容人管理考核實施要點 8
八、違規執行及違規考核期間再受違規處分者,其再違規之責任分數加重
    二分之一,並以此類推累計。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8
八、違規執行及違規考核期間再受違規處分者,其再違規之責任分數加重
    二分之一,並以此類推累計。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8
八、違規執行及違規考核期間再受違規處分者,其再違規之責任分數加重
    二分之一,並以此類推累計。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