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5: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收及違規舍收容人管理考核實施要點 6
六、收容人於違規執行及違規考核期間,依其違規處分之輕重,訂定責任
    分數方式施予考核,俟責任分數抵銷完畢後,由舍房主管依程序簽請
    改配其他適當場舍。
    前項責任分數計算標準,以懲罰表上之懲罰情節乘以對應之基本分數
    換算之(訓誡/面責 10 分、停止接見一次 15 分、強制勞動一日
    15  分、停止購買物品一日 15 分,停止戶外活動一日 35 分)。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6
六、收容人於違規執行及違規考核期間,依其違規處分之輕重,訂定責任
    分數方式施予考核,俟責任分數抵銷完畢後,由舍房主管依程序簽請
    改配其他適當場舍。
    前項責任分數計算標準,以懲罰表上之懲罰情節乘以對應之基本分數
    換算之(訓誡/面責 10 分、停止接見一次 15 分、強制勞動一日
    15  分、停止購買物品一日 15 分,停止戶外活動一日 35 分)。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6
六、收容人於違規執行及違規考核期間,依其違規處分之輕重,訂定責任
    分數方式施予考核,俟責任分數抵銷完畢後,由舍房主管依程序簽請
    改配其他適當場舍。
    前項責任分數計算標準,以懲罰表上之懲罰情節乘以對應之基本分數
    換算之(訓誡/面責 10 分、停止接見一次 15 分、強制勞動一日
    15  分、停止購買物品一日 15 分,停止戶外活動一日 35 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