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收及違規舍收容人管理考核實施要點 3
三、新收入所收容人考核期間為一至二週,並得視考核期間行狀表現,酌
    予延長或縮短考核時間,但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收容人違規處置分為違規執行期及違規考核期二階段。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3
三、新收入所收容人考核期間為一至二週,並得視考核期間行狀表現,酌
    予延長或縮短考核時間,但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收容人違規處置分為違規執行期及違規考核期二階段。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3
三、新收入所收容人考核期間為一至二週。
    收容人違規處置分為違規調查期、違規執行期及違規考核期三階段。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