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6 06: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4
四、錄音、錄影應自開始詢問時起錄,迄詢問完畢時停止,其間應連續始
    末為之。每次詢問前,應宣讀詢問之日、時及處所;如檢察機關已分
    案者,應一併宣讀案號及案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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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錄音、錄影應自開始詢問時起錄,迄詢問完畢時停止,其間應連續始
    末為之。每次詢問前,應宣讀詢問之日、時及處所;如檢察機關已分
    案者,應一併宣讀案號及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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