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2二、本署肅貪組及各地區調查組應備置錄音、錄影之設備,及儲存錄音、
錄影內容之錄音帶、錄影帶、或數位磁碟等材料,作為實施詢問時之
輔助記錄;並應設置適當設備或處所,保管存放錄製完成之錄音帶、
錄影帶、或數位磁碟。
本署肅貪組及各地區調查組對於錄音、錄影設備,及保管存放錄製完
成之錄音帶、錄影帶、或數位磁碟之設備或處所,應指定專人保管維
護。
錄音、錄影製作完成後,應對於錄音帶、錄影帶、或數位磁碟妥適採
取防護消音、消影或消磁之措施,必要時應另行備份。
為瞭解肅貪組及各地區調查組辦理錄音、錄影事務,及錄音帶、錄影
帶或數位磁碟之保管、保存情形,本署得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必
要時並得調取播放。
前項檢查應製作檢查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