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法務部派駐本署檢察官、本署肅貪組及各地區調查組組長、副組長 、專門委員,因偵辦案件需要,得監看(聽)各詢問室詢問情形。 其餘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人員,有監看(聽)之必要者,應簽 報署長核可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