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6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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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1
一、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本署人員於詢問被告、犯罪嫌疑 人及證人時,妥慎實施錄音、錄影工作,完善保管所錄製之資料,並 確保筆錄之證據能力及公信力,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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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本署人員於詢問被告、犯罪嫌疑 人及證人時,妥慎實施錄音、錄影工作,完善保管所錄製之資料,並 確保筆錄之證據能力及公信力,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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