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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3:4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收容人家屬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3
三、申請程序:
(一)電話傳真預約接見:
      1.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收容人所在矯
        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或曾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
        辦理遠距接見者為限。
      2.申請手續:應填具「預約接見申請單」暨備妥證明文件(身分證
        、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親自在本監候見室服務台
        現場申請,或以電話傳真方式辦理預約。(電話傳真專線:04-8
        964970)。傳真申請預約者,應於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後再以電
        話查詢確認申請預約是否完成受理。(查詢電話:04-8964993
        或 04-8964800 分機 129)
      3.預約接見受理時間:指定預約接見日(含)前七日上班日開始,
        至指定預約接見日前一日上班日下午十六時止;取消預約時亦同
        ;辦理預約接見尚未完成接見者,不受理第二次預約登記。
      4.預約效力:申請「電話預約接見」仍應依接見規定辦理登記;業
        經完成申請「電話預約接見」手續者,在接見規定期限內,不再
        受理其他親友之申請接見,其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5.開放預約接見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止及下午十四
        時至十六時止,但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及春節接見不開放預
        約接見。
      6.開放預約名額:預約接見名額以接見日每一梯次八個名額為限。
      7.收容人家屬應依預約時段,準時至候見室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
        逾時未到者,視同放棄,但得重新抽取號碼單依序申辦接見手續
            。
      8.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六個月內累計二次以上者,
        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9.預約接見之收容人編號及預約時間,當日在候見室公佈欄公告。
     10.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
        分者,取銷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
(二)網路預約接見:
      1.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收容人所在矯
        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或曾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
        辦理遠距接見者為限。
      2.申請手續:利用本監網站(本監網址:www.chp.moj.gov.tw)「
        為民服務」子系統內之「預約接見」申請。申請網路預約者,本
        監將以電子郵件(E-MAIL)將受理結果主動回傳申請者所填寫之
        電子信箱,申請人亦得於翌日八時三十分以後再以電話查詢確認
        申請預約結果(查詢電話:04-8964993  或 04-8964800 分機
        129) 。完成預約手續者,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十分鐘持證
        明文件(身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
        登記手續。
      3.預約接見受理時間:指定預約接見日(含)前七日凌晨零時開始
        ,至指定預約接見日前一日凌晨零時止;取消預約時亦同;辦理
        預約接見尚未完成接見者,不受理第二次預約登記。
      4.預約效力:申請「網路預約接見」仍應依接見規定辦理登記;業
        經完成申請「網路預約接見」手續者,在接見規定期限內,不再
        受理其他親友之申請接見,其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5.開放預約接見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止及下午十四
        時至十六時止,但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及春節接見不開放預
        約接見。
      6.開放預約名額:預約接見名額以接見日每一梯次八個名額為限。
      7.收容人家屬應依預約時段,準時至候見室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
        逾時未到者,視同放棄,但得重新抽取號碼單依序申辦接見手續
        。
      8.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六個月內累計二次以上者,
        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9.預約接見之收容人編號及預約時間,當日在候見室公佈欄公告。
     10.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
        分者,取銷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
     11.點選網路預約接見之梯次已額滿時,如選擇同意由本監安排當日
        其他梯次者,均以本監(E-MAIL)通知為準。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3
參、申請程序:
一、電話傳真預約接見:
(一)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但有特殊理由時,得
      許其他最近親屬申請。
(二)申請手續:應填具「預約接見申請單」暨備妥證明文件(身分證、
      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親自在本監候見室服務台現場
      申請,或以電話傳真方式辦理預約。(電話傳真專線 04-8964970
      )。
      傳真申請預約者,應於翌日 8  時 30 分後再以電話查詢確認申請
      預約是否完成受理。(查詢電話:(04)8964993 或(04)896480
      0 分機 129)
(三)預約期限:應於接見前一日至七日內,週一至週五 8  時 30 分至
      11  時 30 分及 13 時 30 分至 16 時提出申請預約;取消預約時
      亦同;辦理預約接見尚未完成接見者,不受理第二次預約登記。
(四)預約效力:申請「電話預約接見」仍應依接見規定辦理登記;業經
      完成申請「電話預約接見」手續者,在接見規定期限內,不再受理
      其他親友之申請接見,其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六
      條」規定辦理。
(五)開放預約時段:週一至週五、每月第一個星期日(國定例假日及春
      節接見不受理)。預約時段分別為:
      上午時段:8 時 40 分、9 時 40 分、10  時 40 分
      下午時段:13  時 40 分、14  時 40 分、15  時 40 分
(六)開放預約名額:預約接見名額以接見日每一梯次八個名額為限。
(七)收容人家屬應依預約時段,準時至候見室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逾
      時未到者,視同放棄,但得重新抽取號碼單依序申辦接見手續。
(八)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六個月內累計二次以上者,自
      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九)預約接見之收容人編號及預約時間,當日在候見室公佈欄公告。
(十)對於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十一)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分
        者,取銷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
二、網路預約接見:
(一)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且在本監已申請一般
      接見一次以上,但有特殊理由時,得許其他最近親屬申請。
(二)申請手續:利用本監網站(本監網址:www.chp.moj.gov.tw)「為
      民服務」子系統內之「預約接見」申請。
      申請網路預約者,本監將以電子郵件(E-MAIL)將受理結果主動回
      傳申請者所填寫之電子信箱,申請人亦得於翌日 8  時 30 分以後
      再以電話查詢確認申請預約結果(查詢電話:(04)8964993 或(
      04)8964800 分機 129)。
      完成預約手續者,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十分鐘持證明文件(身
      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三)預約期限:應於接見前一日至七日內,週一至週五 8  時 30 分至
      11  時 30 分及 13 時 30 分至 16 時提出申請預約;取消預約時
      亦同;辦理預約接見尚未完成接見者,不受理第二次預約登記。
(四)預約效力:申請「網路預約接見」仍應依接見規定辦理登記;業經
      完成申請「網路預約接見」手續者,在接見規定期限內,不再受理
      其他親友之申請接見,其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六
      條」規定辦理。
(五)開放預約時段:週一至週五、每月第一個星期日(國定例假日及春
      節接見不受理)。預約時段分別為:
      上午時段:8 時 40 分、9 時 40 分、10  時 40 分
      下午時段:13  時 40 分、14  時 40 分、15  時 40 分
(六)開放預約名額:預約接見名額以接見日每一梯次八個名額為限。
(七)收容人家屬應依預約時段,準時至候見室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逾
      時未到者,視同放棄,但得重新抽取號碼單依序申辦接見手續。
(八)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六個月內累計二次以上者,自
      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九)預約接見之收容人編號及預約時間,當日在候見室公佈欄公告。
(十)對於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十一)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分
        者,取銷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
(十二)點選網路預約接見之梯次已額滿時,如選擇同意由本監安排當日
        其他梯次者,均以本監(E-MAIL)通知為準。
民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訂定
3
參、申請程序:
一、電話傳真預約接見:
(一)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但有特殊理由時,得
      許其他最近親屬申請。
(二)申請手續:應填具「預約接見申請單」暨備妥證明文件(身分證、
      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親自在本監候見室服務台現場
      申請,或以電話傳真方式辦理預約。(電話傳真專線 04-8964970
      )。
    傳真申請預約者,應於翌日 8  時 30 分後再以電話查詢確認申請預
    約是否完成受理。(查詢電話:(04)8964993 或(04)8964800 分
    機 129)
(三)預約期限:應於接見前一日至七日內,週一至週五 8  時 30 分至
      11  時 30 分及 13 時 30 分至 16 時提出申請預約;取消預約時
      亦同;辦理預約接見尚未完成接見者,不受理第二次預約登記。
(四)預約效力:申請「電話預約接見」仍應依接見規定辦理登記;業經
      完成申請「電話預約接見」手續者,在接見規定期限內,不再受理
      其他親友之申請接見,其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六
      條」規定辦理。
(五)開放預約時段:週一至週五、每月第一個星期日(國定例假日及春
      節接見不受理)。預約時段分別為:
      上午時段:8 時 40 分、9 時 40 分、10  時 40 分
      下午時段:13  時 40 分、14  時 40 分、15  時 40 分。
(六)開放預約名額:預約接見名額以接見日每一梯次八個名額為限。
(七)收容人家屬應依預約時段,準時至候見室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逾
      時未到者,視同放棄,但得重新抽取號碼單依序申辦接見手續。
(八)預約接見當日如逾時未到,且未再申辦接見手續者,「停止一個月
      」受理該收容人預約接見資格;如再違者,逐次增加一個月,最高
      至六個月。
(九)預約接見之收容人編號及預約時間,當日在候見室公佈欄公告。
(十)對於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十一)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分
        者,取銷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
二、網路預約接見:
(一)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且在本監已申請一般
      接見一次以上,但有特殊理由時,得許其他最近親屬申請。
(二)申請手續:利用本監網站(本監網址:www.chp.moj.gov.tw)「為
      民服務」子系統內之「預約接見」申請。
    申請網路預約者,本監將以電子郵件(E-MAIL)將受理結果主動回傳
    申請者所填寫之電子信箱,申請人亦得於翌日 8  時 30 分以後再以
    電話查詢確認申請預約結果(查詢電話:(04)8964993 或(04)89
    64800 分機 129)。
    完成預約手續者,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十分鐘持證明文件(身分
    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三)預約期限:應於接見前一日至七日內,週一至週五 8  時 30 分至
      11  時 30 分及 13 時 30 分至 16 時提出申請預約;取消預約時
      亦同;辦理預約接見尚未完成接見者,不受理第二次預約登記。
(四)預約效力:申請「網路預約接見」仍應依接見規定辦理登記;業經
      完成申請「網路預約接見」手續者,在接見規定期限內,不再受理
      其他親友之申請接見,其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六
      條」規定辦理。
(五)開放預約時段:週一至週五、每月第一個星期日(國定例假日及春
      節接見不受理)。預約時段分別為:
      上午時段:8 時 40 分、9 時 40 分、10  時 40 分
      下午時段:13  時 40 分、14  時 40 分、15  時 40 分。
(六)開放預約名額:預約接見名額以接見日每一梯次八個名額為限。
(七)收容人家屬應依預約時段,準時至候見室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逾
      時未到者,視同放棄,但得重新抽取號碼單依序申辦接見手續。
(八)預約接見當日逾時未到,且未再申辦接見手續者,「停止一個月」
      受理該收容人預約接見資格;如再違者,逐次增加一個月,最高至
      六個月。
(九)預約接見之收容人編號及預約時間,當日在候見室公佈欄公告。
(十)對於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十一)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分
        者,取銷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
(十二)點選網路預約接見之梯次已額滿時,如選擇同意由本監安排當日
        其他梯次者,均以本監(E-MAIL)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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