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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12:5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郵包管制要點 4
四、寄入郵包之種類及限制:
(一)日常生活必需品:
      1.為培養收容人自力更生、節儉之習性,高價位、奢侈品均不宜寄
        入。
      2.市面販售之日常生活必需品,因種類繁多且包裝不易檢查,為免
        流於不肖份子利用其作為夾藏違禁物品之管道,收容人日常生活
        必需品概以合作社供售之平價百貨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經報
        告核准後准予寄入,其數量限制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
        條規定辦理。
(二)申請寄入之書籍,每次以三本為限,其內容不得有妨害監獄紀律或
      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情形。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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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寄入郵包之種類及限制:
(一)日常生活必需品:
      1.為培養收容人自力更生、節儉之習性,高價位、奢侈品均不宜寄
        入。
      2.市面販售之日常生活必需品,因種類繁多且包裝不易檢查,為免
        流於不肖份子利用其作為夾藏違禁物品之管道,收容人日常生活
        必需品概以合作社供售之平價百貨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經報
        告核准後准予寄入,其數量限制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
        條規定辦理。
(二)申請寄入之書籍,每次以三本為限,其內容不得有妨害監獄紀律或
      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情形。
民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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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寄入郵包之種類及限制:
(一)飲食類物品:郵寄食品因不易保鮮有礙收容人健康,且檢查處理有
      所不便,不許以郵包方式寄入。
(二)藥品(含中、西藥):
      1.收容人因病須由家屬寄入藥品者,應先申請核准。
      2.家屬應親自攜帶藥品來監辦妥相關手續。但因遠途、年邁體衰、
        殘障等原因,無法親自寄入者,收容人得申請以郵包寄入。
      3.寄入之藥品應附醫師處方箋及公立或私立大型醫院診斷證明書。
      4.外門衛值勤人員遇有家屬寄入藥品,應先查明是否具備第 1  項
        及第 3  項,不具備者應報請衛生科處理之。
(三)日常生活必需品:
      1.為培養收容人自力更生、節儉之習性,高價位、奢侈品均不宜寄
        入。
      2.市面販售之日常生活必需品,因種類繁多且包裝不易檢查,為免
        流於不肖份子利用其作為夾藏違禁物品之管道,收容人日常生活
        必需品概以合作社供售之平價百貨為原則;除有特殊情形,經報
        告核准後准予寄入。
(四)寄入之圖書雜誌,其內容不得有妨害監獄紀律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
      善之情形。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