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0:1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 8
八、第三點至第五點職務之甄選,以甄試方式為之。
    甄試採筆試及口試分階段方式辦理。筆試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
    參加口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科目二科:(一)刑法(含貪污治罪條例)、(二)刑事訴訟法
    。每科一百分,其中有任一科缺考或零分者,均為不合格。
    甄試總成績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合併
    計算(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
    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以口試成績較高者為優先,依次為刑法、刑事訴
    訟法。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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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三點至第五點職務之甄選,以甄試方式為之。
    甄試採筆試及口試分階段方式辦理。筆試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
    參加口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科目二科:(一)刑法(含貪污治罪條例)、(二)刑事訴訟法
    。每科一百分,其中有任一科缺考或零分者,均為不合格。
    甄試總成績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合併
    計算(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
    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以口試成績較高者為優先,依次為刑法、刑事訴
    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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