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1: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 5
五、廉政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
    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
    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服務成績優良,
    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二年以上。
(二)曾任警察官二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係指於最近二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
    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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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廉政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
    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
    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服務成績優良,
    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二年以上。
(二)曾任警察官二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係指於最近二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
    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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