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2:1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 4
四、廉政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
    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
    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銓敘審定薦任第
    七職等或相當第七職等職務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擬任職務任用
    資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二年以上。
(二)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四年以上。
(三)曾任警察官四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
    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但第一款人員僅有
    二年考績者,須考績均列甲等。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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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廉政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
    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
    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銓敘審定薦任第
    七職等或相當第七職等職務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擬任職務任用
    資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二年以上。
(二)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四年以上。
(三)曾任警察官四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
    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但第一款人員僅有
    二年考績者,須考績均列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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