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02 13:3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 2
二、廉政署職務列等最高為簡任第十職等職務,應審酌具體職務內容,就 具簡任職務任用資格,且有豐富偵查實務經驗、具溝通協調及領導能 力者,擇優甄選之。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訂定
2
二、廉政署職務列等最高為簡任第十職等職務,應審酌具體職務內容,就 具簡任職務任用資格,且有豐富偵查實務經驗、具溝通協調及領導能 力者,擇優甄選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