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0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3
三、受處分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可照上月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分數核
    減 0.1  至 0.4  分(須於評分表中註明)。次月得回復至上月分數
    。
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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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處分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可照上月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分數核
    減 0.1  至 0.4  分(須於評分表中註明)。次月得回復至上月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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