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測試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頒「政府服務獎」電話禮貌測試量表訂定「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電話禮貌測試量表」實施測試(如附表三 )。 (二)八五分以上者評定等第為優,七十分至八四分者為良,六十分至六 九分者為可,五九分以下者為劣;抽測成績係以各次測試分數加總 平均所得之分數,遇有小數點採四捨五入。
五、測試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九十七年三月三日會研字第 ○九 七二一六○一八一號函頒定之「政府服務品質獎」電話禮貌測試量 表訂定「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電話禮貌測試量表」實施測試( 如附表三)。 (二)八五分以上者評定等第為優,七十分至八四分者為良,六十分至六 九分者為可,五九分以下者為劣;抽測成績係以各次測試分數加總 平均所得之分數,遇有小數點採四捨五入。
五、測試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九十七年三月三日會研字第 09721 60181 號函頒定之「政府服務品質獎」電話禮貌測試量表訂定「法 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電話禮貌測試量表」實施測試(如附表二) 。 (二)九十分以上列為優等、八十至八十九分列為甲等、七十至七十九分 列乙等、未滿七十分列為丙等;抽測成績係以各次測試分數加總平 均所得之分數,遇有小數點採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