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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6: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辦理送入飲食及物品注意事項 3
三、實施方式:
(一)為防止夾藏、夾帶或參雜違禁品等有損收容人身體健康及維持監獄
      紀律,接見窗口收受送入飲食處理原則如下:
      1.送入之飲食(食品、菜餚或水果),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
        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
        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3.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者,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
          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
          用之飲食。
      4.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削皮、去籽後,可准予送入。
      5.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之包裝、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
        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
        入。
      6.飲食之送入,應由寄送人自行填具申請單,詳實記載送入者之姓
        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送入物品名稱、數量
        、來源,並應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經核對身分證無訛後,始准送
        入。
      7.接見且寄物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接見
        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8.送入之飲食、物品在檢查完畢前,寄物人請勿離開候見室,以便
        取回未符規定之物品;未領回者將依規定辦理銷毀,不另行通知
        發還。
(二)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舉之品項
        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
        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
        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2.收容人遇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枴杖等),由收容人事先
        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每次均以一件為原則。
(三)書籍雜誌:
      1.每次以三本為限,但其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者,不許送入
        。
      2.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姓名、刑號
        送交教化科檢查經蓋檢查章後,再發送收容人。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3
三、實施方式:
(一)為防止夾藏、夾帶或參雜違禁品等有損收容人身體健康及維持監獄
      紀律,接見窗口收受送入飲食處理原則如下:
      1.送入之飲食(食品、菜餚或水果),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
        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
        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3.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者,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
          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
          用之飲食。
      4.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削皮、去籽後,可准予送入。
      5.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之包裝、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
        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
        入。
      6.飲食之送入,應由寄送人自行填具申請單,詳實記載送入者之姓
        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送入物品名稱、數量
        、來源,並應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經核對身分證無訛後,始准送
        入。
      7.接見且寄物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接見
        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8.送入之飲食、物品在檢查完畢前,寄物人請勿離開候見室,以便
        取回未符規定之物品;未領回者將依規定辦理銷毀,不另行通知
        發還。
(二)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舉之品項
        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
        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
        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2.收容人遇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枴杖等),由收容人事先
        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每次均以一件為原則。
(三)書籍雜誌:
      1.每次以三本為限,但其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者,不許送入
        。
      2.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姓名、刑號
        送交教化科檢查經蓋檢查章後,再發送收容人。
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2
二、實施方式:
(一)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食品、菜餚或水果),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
        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3.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者,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
          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
          用之飲食。
      4.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削皮、去籽後,可准予送入。
      5.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
        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6.飲食之送入,應由寄送人自行填具申請單,詳實記載送入者之姓
        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送入物品名稱、數量
        、來源,並應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經核對身分證無訛後,始准送
        入。
      7.接見且寄物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接見
        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8.送入之飲食、物品在檢查完畢前,寄物人請勿離開候見室,以便
        取回未符規定之物品;未領回者將依規定辦理銷毀,不另行通知
        發還。
(二)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舉之品
        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
        ;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
        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2.收容人遇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枴杖等),由收容人事先
        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每次均以 1  件為原則。
(三)書籍雜誌:
      1.每次以 3  本為限,但其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者,不許送
        入。
      2.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姓名、刑號
        ,送交教化科檢查經蓋檢查章後,再發送收容人。
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訂定
2
二、為防止夾藏或摻雜違禁品,有礙收容人安全與健康及維護監獄紀律,
    送入飲食暨必需物品限制如下:
(一)飲食:
      1.送入之飲食,以食品、菜餚、水果為限,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
      2.送入之飲食含中藥、酒類或非熟食物品、主食類等非菜餚食品,
        不許送入。
      3.各類飲料、流質食物、米麩類、未開罐之罐頭類、粉末食品、可
        沖泡性飲品、冷凍食品,不許寄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不許送入;但由送入者去殼後,
        經檢查認定,可准予送入。
      5.糕餅、糖果、醃漬發酵類飲食撒有不明粉末,經檢查有夾藏違禁
        品疑慮,不許送入。
      6.送入之菜餚以簡單易食、乾燥為原則,水果須切開去皮籽、蝦蟹
        魚肉蔬果類,應去殼並切開、切段、切片,經檢查認無夾藏違禁
        品疑慮,可准予送入。
      7.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
        用之飲食,不許送入。
      8.飲食之送入,應由寄送人自行填具申請單,詳實記載送入物品者
        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送入物品之名稱、
        數量、來源,並應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經核對身分證件無訛後,
        始准送入。
(二)日常必需品:
      1.得許送入肥皂、牙刷各 1  件為限,肥皂得切開以便檢查,電動
        類或異類牙刷、牙粉、皂粉、洗衣粉、洗髮粉等粉末類用品,不
        許送入。
      2.浴巾、絲巾或過長之毛巾及高價內衣褲、背心、休閒服裝等物品
        ,不許寄入。
      3.得許送入之信封,不得粘貼郵票,信紙 100  張、信封 50 張及
        圖書雜誌每一次得許送入三本,其內容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或身
        心健康之內容,不許送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