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寄(送)入藥品管理實施要點 4四、注意事項:
(一)藥物應與診斷證明書及處方箋內容相符,並應明確標示藥物品名、
廠牌及原封包裝。
(二)為杜絕管制藥品不當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之管制藥品,不得送入
使用,若藥品含有第一級至第三級之管制藥品,將該項藥品退回家
屬。如涉及不法情事,通知政風室協同調查並依法移送偵辦。
(三)送入藥物經初步檢查後轉衛生科,並備冊登記藥物名稱及數量。經
衛生科複查符合規定後,將處方登錄於收容人病歷中,藥物分包後
交予收容人簽收,並由場舍主管監督使用。
(四)送入藥物如有不符規定或內含有可待因(Codeine) 、麻黃素(E-
phedrine)..等成份,易造成尿液毒品檢驗呈偽陽性反應之藥物。
處理方式以通知收容人家屬領回、自行負擔郵資寄回、或經收容人
同意後銷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