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依下列情形得動用之: (一)因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三)參加耗費體力之運動競賽者。 (四)參加升學考試因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五)其他認為有正當理由者。
二、本要點所稱收容人,指應作業之受刑人及得依其志願作業之被告。收 容人作業儲存之勞作金除依法令規定得自由使用部分外,非自由使用 部分,非有下列理由不得動支: (一)因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三)參加耗費體力之運動競賽者。 (四)參加升學考試因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五)貧困或無親友接濟急需購買日常生活必需物品者。 (六)匯款濟助子女教育費用或家境貧困貼補家用。 (七)其他認為有必要時。
二、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非有下列情形不得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 (一)因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三)參加耗費體力之運動競賽者。 (四)參加升學考試因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五)其它為增進受刑人本身營養有需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