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機關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檢查其檔 案應歸檔情形及借調檔案情形。如有借調檔案應全數歸還,不得轉 借;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歸還期限者,應列為職務移交 事項。未歸檔檔案應於離職前送交檔案管理人員歸檔,若經查催仍 未歸檔,檔案管理人員應簽請首長處理。
十九、借調機密檔案,應陳奉 典獄長核准。借出時以封套密封後加蓋密 封章,送調案人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