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對於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於每月底辦理稽催; 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陳報監務會議請首長處理。
十五、借調之檔案不得洩密、拆散、塗改、抽換、損壞、轉借、轉抄、遺 失,非經簽准,不得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