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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5: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7
七、受刑人當月行狀優良且有具體事證者,可依本監起分、進分標準提早
    一個月進分,但不超過○.二 分;遇特殊情狀得經累進處遇會議決議
    ,監務會議通過後,加分方式則不受正常遞加進分規定之限制。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7
七、受刑人當月行狀優良且有具體事證者,可依本監起分、進分標準提早
    一個月進分,但不超過○.二 分;遇特殊情狀得經累進處遇會議決議
    ,監務會議通過後,加分方式則不受正常遞加進分規定之限制。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3
三、受刑人當月行狀優良且有具體事證者,可依進分要點提早一個月進分
    ,但不超過 0.2  分;但特殊情狀得經累進處遇會議決議,監務會議
    通過後,加分方式則不受正常遞加進分規定之限制。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
3
三、受刑人當月行狀優良且有具體事證者,可依進分要點提早一個月進分
    ,但不超過 0.2  分;其他事證足認可獎勵者,經簽准後可增加其當
    月操行分數五分之一之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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