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2二、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依受刑人之類別及
刑期訂定起分、進分標準參考表;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受刑人稱舊法者,適用刑法八十三年六月八日公布生效後至八十六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布生效前;稱新法者,適用刑法八十六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公布生效前;稱新新法者,適
用刑法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公布生效後。
受刑人刑期六月以上,未滿一年六月者,入監當月報請編級,次月核
分;受刑人刑期一年六月以上者,入監次月報請編級,第三個月核分
。
違背紀律延緩編級者不適用本點第三項規定。
其他處分執行完畢後接執本刑者,依其執行情形得於接執本刑次月即
予核分,不受本點第三項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