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遇增加刑期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降低其教化及操行單項分 數,而刑期因定執行刑而縮短致變更類別者,亦可補其起分之差額 。
九、遇增加刑期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降低其操行及教化單項分數 ,而刑期因定執行刑而縮短致變更類別者,亦可補其起分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