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10
十、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計分一個月;受
    停止戶外活動五~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計分兩個月。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10
十、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計分一個月;受
    停止戶外活動五~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計分兩個月。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
4
四、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
    停止戶外活動五~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兩個月。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